問題詳情

158.我國有期徒刑之數罪併罰處斷方式,係採用下列何一原則? 
(A)宣告刑限制加重原則 
(B)法定刑限制加重原則  
(C)併科原則
(D)吸收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30541
統計:A(434),B(161),C(340),D(207),E(0)

用户評論

Jerry Chen】評論

第 51 條一、吸收主義:數罪中僅科以最重一罪之行,其餘不論。二、併科主義:將數罪分別宣告其刑,而合併執行其全部。三、限制加重主義:就數罪分別科刑,以其中最重者為低度,各罪合併之行為高度。依照刑法第51條第5款文義"有期徒刑"為宣告刑限制加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限制加重)六、宣告多...

陳紹綸】評論

數罪 宣告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