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依規定無法投遞之包裹經寄件人表示拋棄者,應如何處理?
(A)直接銷毀
(B)依無法投遞郵件規定處理
(C)送交警察機關處理
(D)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15055
統計:A(391),B(1621),C(37),D(9030),E(0)

用户評論

【用戶】Amber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營業規章203條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用戶】1999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樓上指的是 郵件處理規則第15條~~

【用戶】vivia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無著郵件由指定之郵政機關拆閱,如能獲知寄件人地址,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按左列規定處理: 一、內裝物品係無價值或不能作買賣標的者,自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後一個月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二、內裝物品係有價值或能作買賣標的者,自交寄日起滿三年後無人認領者,即將其變賣。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滅之虞者,得先行變賣,將價款保存至屆滿三年為止,逾期即將價款歸屬國庫。前項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如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