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情報機關: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 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二、情報工作:指情報機關基於職權,對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 ,所進行之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應用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 措施,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工作之行為,亦同。三、情報人員:指情報機關所屬從事相關情報工作之人員。四、情報協助人員:指具情報工作條件,知悉工作特性,由情報機關遴選 並接受指導、運用協助從事情報工作,經核准有案之人員。五、資訊:指以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微縮片、積體電 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