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寄件人於102年9月16日在臺北金南郵局交寄內裝黃金戒指數枚之國內保價信函1件,內裝物實際價值12,000元,保價金額10,000元,9月23日投交收件人時,發現郵件包裝破損,內裝物一部損失,按9月16日黃金市價約損失2,000元,若以9月23日黃金市價則僅損失1,500元(金價下跌緣故),有關補償及郵資返還規定,何者正確?
(A)需補償2,000元並退還保價費以外之郵資
(B)僅補償2,000元,郵資不退
(C)僅補償1,500元並退還保價費以外之郵資
(D)因保價金額低於內裝物實際價值,於有損失時,依規定不得請求任何補償。因此,郵局得不予補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7741
統計:A(170),B(786),C(166),D(73),E(0)

用户評論

【用戶】Taickbin Chi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二百十四 條 1.掛號包裹全部喪失應予補償者; 2.報值包裹全部喪失應予補償者;(沒有報值函件) 3.保價郵件全部喪失應予補償者; 於給與補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但保價費、報值費,除已內含於郵資者外,不予退還。 代收貨價郵件全部喪失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款費。#註:一部損失是不退郵資的,我也被騙好幾遍了。

【用戶】danachou08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我跟6f7f的疑惑點一樣~

【用戶】默默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收寄時→寄件人交寄郵件的時間,收寄地→寄件人交寄郵件的地方。寄達時→收件人收到信的時間,寄達地→收件人收到的地方。

【用戶】白雪桐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9/16,2000,一部損失(不退郵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