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郵政儲金儲戶逾5年無交易活動或未為其他申請,中華郵政公司應如何處理?
(A)自最後往來滿5年之日起,停止給息,並應通知該儲戶
(B)自最後往來滿2年之日起,停止給息,並應通知該儲戶
(C)繼續給息,且通知該儲戶
(D)繼續給息,不必通知該儲戶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65636
統計:A(271),B(12),C(25),D(221),E(0)

用户評論

加油GO】評論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7條已刪除!!!

王志鵬】評論

此條文已經修改,我有跟現職的郵政朋友確認過後,再麻煩修改答案為D

cheer up】評論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7條已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