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銷售契約範本第九條(基金募集不成立之退款方式) 期貨信託基金募集不成立時,甲、乙雙方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期貨信託基金募集不成立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並指示 基金保管機構,自確定不成立日起10個營業日內,以申購人 (如乙方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者,申購人係指乙方)為受 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退還申購人 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發 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之利息予申購人,利息計至新台幣「元」,不滿壹元者,四 捨五入。 二、乙方依前款之規定收到以其為受款人名義之票據或匯款,應 立即退還申購價金予客戶,除法令或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 書另有規定外,應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到申購價金之翌日 起至退還申購價金予客戶之前一日止,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 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期貨信託基金不成立時,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 或匯費由甲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