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黃小姐持有五筆位於臺北市精華區之房地產,均未出租或供營業用。每一筆房地產之土地面積均為 0.5 公畝,分別由本人、黃小姐之母、丈夫、丈夫之母及已成年女兒設籍。請問在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稅率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申請前 6 年須無出租或供營業用
(B)本次黃小姐可使用優惠稅率之土地面積共計 2.5 公畝
(C)若申請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規定之面積限制時,應由稽徵機關依法定順序適用,不得由納稅義務人擇定
(D)法定適用順序為自己、母親、已成年女兒、丈夫之母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3),B(0),C(1),D(10),E(0)

用户評論

【用戶】光陰子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9 條

【用戶】光陰子

【年級】高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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