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刑法第 51 條關於數罪併罰的處理原則中,第 3 款規定「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這是基於何種原則?
(A)吸收原則
(B)限制加重原則
(C)併科原則
(D)罪疑唯輕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17433
統計:A(3060),B(629),C(1195),D(72),E(0)

用户評論

【用戶】JF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併科原則,乃就具有狹義數罪併罰關係之各罪所宣告之刑,予以合併執行。此項原則之優點,為一罪一刑,犯罪數與罰數相符,得以滿足正義之要求。惟其缺點,則為刑期可能過長,且有事實上無法執行之憾。例如,年邁者犯有數罪,其累計刑期可能已逾其生命極限;或如同一被告之宣告刑,一為死刑,一為自由刑,勢必須於執行自由刑後,再予執行死刑,顯非合理。吸收原則,乃就具有狹義數罪併罰關係之各罪各宣告之刑,擇其最重原之刑予以執行,其餘輕罪之刑均被吸收,不再執行。此項原則之優點,為宣告刑一為死刑,一為無期徒刑或自由刑;或一為無期徒刑,一為自由刑時,不致有事實上無法執行之憾。惟其缺點,則為觸犯重罪後,對於輕罪即失抑制之機能。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