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Shara】評論
地制§27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弘】評論
這種題目 只要把法 律 條例 通則 圈起來 剩下的就是答案了?
【all alone】評論
規規細辦綱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