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da Shiu】評論
第 12 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提議-四分之一出席-四分之三決議-四分之三
【ruiniee.huang】評論
修憲案及領土變更案 都是1/4提;3/4出席; 3/4決議
【熊愛莉】評論
開始晃神
【Mochi】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