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第 6 條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第 8 條 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amberhuang020】評論
彈2糾(9)三
【不要讚.會被販售】評論
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三項
【snoopy75smb】評論
(A)9人(O)(B)7人(X)(C)5人(X)(D)3人(X)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條
【琬甯】評論
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三項
【張懷安】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及第4項:「III.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IV.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中華民國憲法》第95條:「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中華民國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參考資料:1. 《中華民國憲法》,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https://law.moj.go...
【鯊鯊上岸了】評論
糾舉:1人提議,3人審查彈劾:2人提議,9人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