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萱】評論
龜龜 高一上 (2012/11/23 14:32):讚2人讚!~精修 (二) - 補充相關考題 :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於民國90年進行修正時,將原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修改為「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其主要用意為: (A)與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區隔 (B)強調防弊之政策思維 (C)強調區隔圖利與便民,以鼓勵公務員積極任事,提升行政效率 (D)配合嚴懲行為犯之刑事法潮流~解析 :一、原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原條文導致不論有無主觀犯意,都要背負刑責,所以造就公務員多做多錯、少做少錯的心態以免牢獄之 災。也使...
【年獸】評論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一、第一項之罰金刑已不符時宜,爰依自由刑之輕重,修正為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二、為符合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總則編第五章之一沒收相關規定之意旨,爰刪除第二項,一體適用本法總則編沒收之相關規定。民國 90 年 11 月 07 日一 第一項除修正罰金額外,並修正為結果犯,其構成要件更加具體明確,俾公務員易於瞭解遵循,避免對「便民」與「圖利他人」發生混淆,而影響行政效率。二 所需「違背法令」,該「法令」係指包括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因此,實務上對「違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