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憲法第150條規定國家應普設平民金融機構,其目的為何?
(A)防止通貨膨脹
(B)促進產業升級
(C)實現住者有其屋的理想
(D)救濟失業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6119
統計:A(261),B(323),C(38),D(141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國家賠償責任與賠償義務機關、行政院、法律之名稱

用户評論

三影子】評論

憲法第150條(普設平民金融機)  國家應普設平民金融機構,以救濟失業。應該是類似孟加拉鄉村銀行的概念:尤努斯教授會辦鄉村銀行,源起就是有次他發現一個編竹椅的婦人,由於自己不識字沒本錢,每次都是向村裡的放債人借高利貸買竹,賣掉竹椅後還債,根本賺不到幾分錢。而有同樣情況的計四十二人,而她們只要有廿七美元本錢,就可免於被剝削,於是他遂自掏腰包借錢給她們。這乃是「鄉村銀行」的前身。

廢柴大叔】評論

所以我國的平民金融機構是?有違憲?

油畫大濕】評論

代表我國平民金融機構肯定是帶頭違憲.....

snoopy75smb】評論

(A)防止通貨膨脹(X)(B)促進產業升級(X)(C)實現住者有其屋的理想(X)(D)救濟失業(O)憲法 第 150 條

張懷安】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第150條:「國家應普設平民金融機構,以救濟失業。」(【注】1. 我國法律學者賴英照指出:「平民金融機構」是指信合社及公營當鋪等。以現代眼光觀察,即便勉強設立,人才羅致或設備都無法與商銀並論,生存發展困難重重。若由政府透過商銀提供優貸給弱勢民眾,一樣可達成政策目的。把金融機構設立的目的定位為救濟失業,沒必要,且易滋誤導。2. 我國經濟學者楊雅惠認為:憲法第 150 條內容欠妥,設立金融機構乃是為疏通資金,扮演儲蓄與投資之橋樑,以提高資金運用效率,而非以救濟失業為宗旨。本條文應予刪除。[見參考資料3])參考資料:1. 《中華民國憲法》,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