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之規定,有關修憲案複決公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修憲案提出後,毋須公告,應即進行複決
(B)修憲案提出後,須公告三個月後,方可進行複決
(C)修憲案提出後,須公告五個月後,方可進行複決
(D)修憲案提出後,須公告六個月後,方可進行複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60811
統計:A(15),B(199),C(13),D(191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律之名稱
用户評論
【Yan】評論
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