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依憲法關於工作權保障及基本國策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得自由選擇從事一定之營業為其職業,並可自主決定營業之相關行為
(B)滿足生活最低需求之竊盜行為,非屬工作權之保障範圍
(C)國家應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
(D)由於工作權具經濟上受益權性質,人民可以直接請求國家給予工作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04504
統計:A(30),B(59),C(17),D(1004),E(0)

用户評論

【用戶】SR L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我國憲法第152條規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適當之工作機會。」而此條文之解釋是為:「對於具有工作能力之人民,國家不僅應予以工作機會,且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使其工作與能力相稱復可維持其家屬之溫飽。」就此條憲法而言,工作權之社會權不僅在消極的救濟失業,且為積極使人民在適合的工作上發揮其最大能力。nn是否應負與工作權「社會權」之意義,稱其為「勞動權」。由「憲法解釋當代化」來看,以社會國為取向而將工作權賦予社會權之性質其實並非不可。惟以我國目前,人民並不可請求國家給予一定之工作,因憲法第152條就通說而論僅具有方針條款之效力,尚不得做為請求工作之依據。此即說明國家對於社會權性質之工作權只付有一定的政治義務(抽象的一個概念,例如因輿論壓力而下台之官員所附的即是政治義務)而非法律義務(必須經由法律程序強制決定才可生效),因此,縱使國家無法給予工作或正確處理失業問題,也不必負擔法律責任。來源:http://web.nchu.edu.tw/~hwaitzong/downloads/case4-final.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