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憲法保障人民集會之自由。依據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律得授權主管機關於集會、遊行前,就言論之內容為實質審查
(B)事前許可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違反比例原則
(C)因立法者有不受限制之形成自由,採取許可制未限制集會自由
(D)以言論內容作為不予許可之條件,未侵害人民集會自由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98906
統計:A(144),B(657),C(221),D(75),E(0)

用户評論

【用戶】陳彥瑞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 718 號  【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解釋文】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室外集會、遊行需要利用場所、道路等諸多社會資源,本質上即易對社會原有運作秩序產生影響,且不排除會引起相異立場者之反制舉措而激發衝突,主管機關為兼顧集會自由保障與社會秩序維持(集會遊行法第一條參照),應預...

【用戶】ColorfulRabbi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 718 號  【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為維持社會秩序之目的,立法機關並非不能視事件性質,以法律明確規範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改採許可制以外相同能達成目的之其他侵害較小手段,故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已屬對人民集會自由之不必要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有所牴觸,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