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駕駛汽車有下列何者情形,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A)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B)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按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
(C)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D)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41),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積沙成塔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nn nn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3條n(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用戶】chiangpinyi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6000~24000元第43條(B)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按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 :300~600元第41條(C)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1200~3600   第42條(D)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600~1800第4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