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A 為某國營事業之經理,因涉嫌圖利廠商,經最高法院判決認定 A 具有刑法上公務員之身分,故以公務員圖利罪將其判決定讞。惟 A 得知與其同樣案情之另一國營事業之經理 B,卻被最高法院判決認為 B 並非刑法上公務員,而以背信罪判決定讞。A 對於最高法院見解不一,且亦未採取統一見解之措施深感不服,乃決定向大法官討公道。請分別論述 A 之個案是否符合下列要件:
【題組】⑴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1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26291
統計:A(72),B(1131),C(90),D(54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訴願管轄之機關、人格權、聲明異議與另提訴訟的問題

用户評論

五色幸運草】評論

行政救濟程序.乃在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機關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因此訴願機關或處分機關不可以提起行政救濟。再者訴願機關一般為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其所作出的決定有拘束下級機關之效力

Su-Han Dreaml】評論

訴願決定權通常是上級,誰會去告自己的上級= ="

Nadia Chang】評論

D.第 83 條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 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 ,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 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