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行政救濟程序.乃在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機關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因此訴願機關或處分機關不可以提起行政救濟。再者訴願機關一般為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其所作出的決定有拘束下級機關之效力
【Su-Han Dreaml】評論
訴願決定權通常是上級,誰會去告自己的上級= ="
【Nadia Chang】評論
D.第 83 條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 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 ,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 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