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此規定在學說上稱為下列何者?
(A)不告不理原則
(B)告訴主觀不可分原則
(C)公訴不可分原則
(D)告訴客觀不可分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92308
統計:A(10),B(77),C(12),D(31),E(0)

用户評論

岩田光夫】評論

告訴不可分,又分為主觀不可分及客觀不可分主觀對人、客觀對事主觀:對於共犯一人告訴者,其效力會及於其他共犯。客觀:犯罪事實全部為告訴乃論之罪且被害人相同時,若其行為為一個且為一罪時(如接續犯、繼續犯),其告訴或撤回之效力固及於全部。(還有其他態樣,很複雜,先記對事即可)

candymaze】評論

請問客觀的告訴不可分可以麻煩舉例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