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g Han Lee】評論
依民法第294條: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三、債權禁止扣押者。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條規定可知,甲乙間之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對抗善意(即不知情之意)的丙,也就是說,其特約對丙無拘束力,故將該債權讓與不知情之丙仍有效.而甲違反其與乙間的特約,即生債務不履行之情形,乙若生損害可向甲求償,但此係甲乙間之法律關係,與甲丙間關係無涉.
【airforce1】評論
是說甲讓給已 有效 但不能對抗丙的意思嗎?不德對抗丙 是說 哪天丙還甲 乙說應該要還給他 此時 丙就不用在還了 是嗎
【tea7985】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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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官】評論
白話一點就是,債權人怎麼讓與都有效(在沒有另有規定的情況下)但債權轉移對債務人有沒有效? 就全看債務人,正常情況下債務人當然視為無效(不過黑色會不吃這一套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