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ung Han Lee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依民法第294條: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三、債權禁止扣押者。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條規定可知,甲乙間之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對抗善意(即不知情之意)的丙,也就是說,其特約對丙無拘束力,故將該債權讓與不知情之丙仍有效.而甲違反其與乙間的特約,即生債務不履行之情形,乙若生損害可向甲求償,但此係甲乙間之法律關係,與甲丙間關係無涉.
【用戶】判官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白話一點就是,債權人怎麼讓與都有效(在沒有另有規定的情況下)但債權轉移對債務人有沒有效? 就全看債務人,正常情況下債務人當然視為無效(不過黑色會不吃這一套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