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ff Zeng】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施西】評論
那撤職可復職嗎?
【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若以現行散布的眾多公務員法來解釋會很零散,但若以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10解釋就很清楚,如下:
【Lin Sophia】評論
第14條(休職處分之效力)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舊法規定期間為六個月以上)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同舊法)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舊法無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