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nlin鐵佐事務已上榜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按屋主與甲買主訂立房屋買賣契約後,就同一房屋又與乙買主訂立內容相同之買賣契約,稱為「一屋二賣」,依據債權契約之相對性,賣方與乙買主所訂買賣契約,其效力並不影響甲買主契約之效力,然因房屋只有一棟,賣方如就乙買主之契約為履行,甲買主即無法取得該屋,反之,賣方如就甲買主之契約為履行,乙買主即無法取得該屋。於此種情形,未能取得房屋產權之甲買主或乙買主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解除買賣契約並向屋主請求損害賠償。此際,屋主若是故意欺瞞,企求不法利益,尚有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取財罪。1.屋主一屋兩賣,兩個買賣契約都有效2.那一個買主能取得房地所有權,以誰先辦好移轉所有權登記為準,而不是看買賣契約誰先簽訂3.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解除買賣契約並向屋主請求損害賠償屋主一屋二賣時,買主如何救濟?【台灣法律網】文 / 王麗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