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關於公務人員申訴、再申訴程序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之規定並未限制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 時,得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B)公務人員欲循行政訴訟法請求救濟時,仍應符合相關行政訴訟類型之法定要件
(C)申訴之提起,應於該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到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原服務機關 提出
(D)服務機關對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就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為有效保 障公務人員之權益該期間不得延長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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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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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釋字第785號【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及外勤消防人員勤休方式與超勤補償案】:(A)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理由書:又各種行政訴訟均有其起訴合法性要件與權利保護要件,公務人員欲循行政訴訟法請求救濟,(B) 自應符合相關行政訴訟類型之法定要件。至是否違法侵害公務人員之權利,則仍須根據行政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依個案具體判斷,尤應整體考量行政機關所採取措施之目的、性質以及干預之程度,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且行政法院就行政機關本於專業及對業務之熟知所為之判斷,應予以適度之尊重,自屬當然(本院釋字第784號解釋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C) 第 78 條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D) 第 81 條服務機關對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通知申訴人。逾期未函復,申訴人得逕提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