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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A) 行政機關得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依言詞或書面約定之方式,為必要之指導或協助第 144 條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得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依書面約定之方式,為必要之指導或協助。(B) 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第146條(C) 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時,行政機關應以行政處分適當調整契約內容第 147 條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D)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行政院之認可第 148 條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