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甲、乙、丙三人共同向丁借貸 12 萬元,並約定三人連帶負清償責任,其借款期間已屆滿。下列有關連帶債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丁對丙請求全部 12 萬元之債務之履行時,丙不得以尚有甲與乙二人,而拒絕清償全部,僅清償 4 萬元
(B)甲對丁有 6 萬元之債權,而主張先以該 6 萬元之債權抵銷對丁之 12 萬元債務時,於該抵銷之額度 內,對乙與丙亦發生效力
(C)甲對丁以其 6 萬元之債權先抵銷 12 萬元之債務,然後清償其餘之 6 萬元債務者,得對乙與丙各請求 4 萬元之分擔額
(D)丁對乙表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則甲、丙亦不再連帶負清償責任,丁僅能各自向甲、丙請求 4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加油瑄瑄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甲、乙、丙三人共同向丁借貸 12 萬元,...

【用戶】b2i2l3l3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民法第280條本文規定:「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