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hu Hui Chua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地制法第58-1條鄉(鎮、市)改制為區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民代表,除依法停止職權者外,由直轄市長聘任為區政諮詢委員(A選項修正);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期滿不再聘任(D選項)。區政諮詢委員職權如下:一、關於區政業務之諮詢事項。二、關於區政之興革建議事項。三、關於區行政區劃之諮詢事項。四、其他依法令賦予之事項。區長應定期邀集區政諮詢委員召開會議。(C選項)區政諮詢委員為無給職,開會時得支出席費及交通費(B選項)。區政諮詢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二、有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