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關於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5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只要是立法委員,在3 年的任期內不論何時何地都可享有
(B)只有在院內所為和議事有關的言論及表決才可以享有
(C)因為氣憤,在議場內蓄意毆打他人的「肢體動作」,也包含在內
(D)在任期中,即使上電視參加叩應節目的言論,也可以享有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62922
統計:A(50),B(8700),C(154),D(13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解釋法令、考

用户評論

【用戶】Denny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比較:立委身體自由保障(不受逮捕拘禁特權)改為侷限於「會期中」始受保障

【用戶】楊英弘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打人都可以了~沒在看新聞喔

【用戶】艾羽馨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他們都上CALL in 亂講亂掰,可是他們也沒有被逞罰阿...法律跟實際上,還真是有夠不一樣

【用戶】Hung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 73 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第 74 條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