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九、擔任導師。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李名哲】評論
導師是每個人都有義務擔任的,但不是每個人都會當到啊。校長五、六月確認下個年度的行政人員,原國一、國二導師原則上繼續留任,只須尋找新一屆的導師,可從應屆畢業班導師、原科任老師中選擇。 至於輪到誰當導師,就看該間學校的潛規則了。
【陳季妹】評論
喔喔喔喔喔~~~SOGA!!!我是幼稚園的~~真的很不了解國中小學捏~~!!樓上3Q^^
【王豬豬】評論
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是權利也是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