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下列哪些是教師的法定義務?(甲)擔任導師;(乙)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丙)輔導或管教學生;(丁)參加教師會;(戊)參加與教學有關的進修。
(A) 甲乙丙丁
(B) 甲乙丙戊
(C) 甲丙丁戊
(D) 乙丙丁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48746
統計:A(169),B(12069),C(75),D(40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教師法第17條

用户評論

馬自達】評論

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九、擔任導師。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李名哲】評論

導師是每個人都有義務擔任的,但不是每個人都會當到啊。校長五、六月確認下個年度的行政人員,原國一、國二導師原則上繼續留任,只須尋找新一屆的導師,可從應屆畢業班導師、原科任老師中選擇。 至於輪到誰當導師,就看該間學校的潛規則了。

陳季妹】評論

喔喔喔喔喔~~~SOGA!!!我是幼稚園的~~真的很不了解國中小學捏~~!!樓上3Q^^

王豬豬】評論

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是權利也是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