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7. 教育基本法第二條宣示「教育權之主體」為
(A)國家
(B)學校
(C)教育行政機關
(D)人民 。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65138
統計:A(40),B(128),C(34),D(11323),E(6)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育基本法(100.11.09)

用户評論

Hsin-hui Lai】評論

第 2 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游郁珊】評論

我記錯了嗎

李名哲】評論

廣義來說,每個人都可以接受教育,所以不只是學生才是教育權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