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炫毅(阿毅)】評論
第 四 章 罰則第 23 條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違反第八條規定而抗不遵照者,處管領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經查明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者,並沒入該運輸工具。第 24 條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未經允許擅自駛入非通商口岸者,沒入之。但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經管領人函報當地有關主管機關核實證明者,不在此限。第 25 條船舶在沿海二十四海里界內,或經追緝逃出界外,將貨物或貨物有關文件毀壞或拋棄水中,以避免緝獲者,處管領人及行為人各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該船舶。第 26 條發遞有關走私信號,傳送消息於私運貨物進口或出口之運輸工具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第 27...
【gllby0427】評論
都處罰鍰或沒收 皆為行政罰刑罰為罰金 有期徒刑之類的
【ㄤㄤ你好,邀請碼14707】評論
懲治走私條例皆為刑法為罰金,以及有期或無期徒刑海關緝私條例皆為行政法為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