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分母】評論
(B) 乙公務員表現優異,年終考績獲甲等,...
【蕭瑜亭】評論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三、丙等︰留原俸級。四、丁等︰免職。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
【148】評論
A仍可以刑法122條違背職務收賄罪及行賄罪B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正確C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6條➡️應照原送案程序,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D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年終考績)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