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Ü థ౪థ】評論
民法801+948 善意取得動產物權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綜合兩法條,歸結下列要件:1.需基於讓與人無權處分2.受讓人於受讓時應屬於善意3.受讓人非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權處分4.交付方法應非占有改定之交付方式本案,乙無權處分該電腦與善意之丙,故由丙依法善意取得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