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評論
實務見解不要求第一次權利保護??真的假的啦.. 實務上的態度一直都是疏減訟源阿@@有人知道(A)的實務見解是哪一個, 說不用第一次權利保護嗎??
【小樹】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201 號 判決第一次權利保護之目的在「排除侵害」,第二次權利保護之目的則在「填補損害」。是以對行政機關之負擔處分或不作成授益處分之侵害,得以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排除時,此時之侵害既可除去,則此侵害對人民造成之不利益尚未確定,不能認已發生「損害」。換言之,行政機關之負擔處分或不作成授益處分對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不利益之侵害,無法以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排除時,此侵害對人民造成不利益已屬確定,始可謂發生損害,自人民知悉或損害發生時,起算2年或5年之請求權時效。(→B選項)當事人主張因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行為受有損害,循序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得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於同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