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如果】評論
教師法30、31
【今年必上】評論
第 30 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如下:n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兩級。n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縣 (市) 、省 (市)及中央三級。n第 31 條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申訴及再申訴二級。n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服申訴n決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