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by Li】評論
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各級教師組織的基本任務之一
【崔蒂】評論
考好細
【Khan】評論
法規名稱: 教師法 (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 )第 27 條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盧天才】評論
各級教師組織 ------ 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