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an Fa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7 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首長擔任。
【用戶】艾莉米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 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主管機關 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 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2年,主席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