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g】評論
(A)20 歲可以擁有投票權;23 歲可以參選立法委員 (B)20 歲可以擁有投票權;23 歲可以參選村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C)20 歲可以擁有投票權;40 歲可以參選總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0條) (D)20 歲可以擁有投票權;30 歲可以參選臺北市市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
【Yan-ru Lai】評論
選罷法14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Lookingbruce】評論
回23F,這是103年的考題,當時公投法還未修正通過....
【Decade】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4 條n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