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傅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警察勤務之實施,應「晝夜執行」,其意義如下: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其起迄 時間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 勤務交接時間,由警察局定之。(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