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下列何者應計入銀行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之授信總餘額?
(A)對政府機關之授信
(B)以公司債為擔保品之授信
(C)對公營事業之授信
(D)配合政府政策經中央銀行專案轉融通之授信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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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奇姬ლ(❛◡❛✿)ლ】評論

下列授信得不計入本辦法所稱授信總餘額:(...

Yun】評論

對政府、公家機關皆不用算授信總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