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姐】評論
甲過世,乙丙為遺產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的所有權,應經登記,才能處分。民法第 759 條 (宣示登記-相對登記主義).....看完整詳解
【晉級中 喝擂茶冰沙的阿寶】評論
抵押權具追及力,不應抵押物之移轉而消滅或影響,抵押權人仍得逕向法院就抵押物拍賣後之價金取得求償(補充)將設定抵押之標的物後,贈與限制行為能力人,因抵押權人僅就抵押物變賣而獲求償,故對受贈人之權益無損益變動,屬"無損益之中性行為",得類推第77條"純獲法律之行為",能不待法定代理人同意逕為有效。
【clownfish1912】評論
第25題類題甲過世乙丙為遺產繼承人->繼承就取的所有權,登記才能處分民法第 759 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coffee】評論
(A)該土地為乙、丙分別共有->共同擁有(C)若土地被無權占有,乙、丙須共同向無權占有人起訴請求返還->乙丙其中一人提出即可(D)乙、丙於繼承前在土地上有抵押權,該抵押權因繼承而受影響>該抵押權因繼承不受影響
【jessica】評論
請問d選項如果依照抵押權有追及力,d是錯的但是若依照民法762,為什麼不能說抵押權在乙丙繼承之後,因為拿到所有權而消滅呢第 762 條
【111消防】評論
請問(C)選項是哪裡不正確呢?
【٩(๑❛ᴗ❛๑)۶】評論
A選項:是共同共有(民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