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小查】評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A)第 8 條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未滿十四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C)第 12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D)第 18 條 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 前項特種工商業,指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之營業;其範圍,由內政 部定之。
【hps3399】評論
第17條 幫助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