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下列有關「行政執行法救濟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義務人不服行政執行分署「限制住居」之執行命令,得提起聲明異議
(B) 行政執行分署不服法院關於管收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
(C) 人民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D) 行政執行,有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35724
統計:A(92),B(554),C(11),D(8),E(0)

用户評論

岩田光夫】評論

人民因即時強制而得請求補償之要件:生命、身體、財產(記憶:對人民發動"即時強制"時必然對其人身自由有一定程度之限制,若"自由"可以是請求補償的要件,則每次的強制執行都能請求補償,是故得請求補償之要件僅為 生命、身體、財產。)

楊小查】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17條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