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楊小查】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4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及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下列有關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之敘述,何者錯誤?(A)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刀械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屬於治安顧慮人

【評論內容】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2 條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一、曾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人罪者。二、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罪者。三、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搶奪罪者。四、曾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放火罪者。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或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六、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者。七、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或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7.下列有關「行政執行法救濟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A) 義務人不服行政執行分署「限制住居」之執行命令,得提起聲明異議(B) 行政執行分署不服法院關於管收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C) 人民對於執行機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17條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評論主題】8.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應如何處罰?(A) 連續處罰(B) 從重處罰(C) 從一重處罰(D) 加重其處罰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4 條 (數行為之併罰及從一重處罰)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 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一行為而發生二以 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評論主題】6.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必要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要求乘客出示相關證件(B) 檢查引擎(C)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D) 駕駛人有異常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八 條

D) 駕駛人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檢查交通工具.。得強制其離車

【評論主題】18.下列有關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之「禁奢條款」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A) 第17條之1第1項「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該「一定金額」,依法務部命令為滯欠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

【評論內容】該處指出,行政執行法第17之1條禁奢條款中所說(1)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2)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是指單筆新臺幣二千元的消費、贈與或借貸。而同條項第六款所說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是依義務人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區分不同金額:(1)北區為新臺幣二萬四千元(2)中區為新臺幣一萬八千五百元(3)南區為新臺幣一萬八千元(4)東區為新臺幣一萬六千元(5)離(外)島區為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評論主題】13.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之沒入,應如何宣告?(A) 與其他處罰合併宣告(B) 單獨宣告(C) 合併宣告為原則,單獨宣告為例外(D) 單獨宣告為原則,合併宣告為例外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3 條沒入,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之。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宣告沒入 : 一、免除其他處罰者。 二、行為人逃逸者。 三、查禁物。

【評論主題】11.下列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及管轄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A) 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應沒入之(B) 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C) 專

【評論內容】

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

 專業警察機關,得經內政部核准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行使其管轄權

第 37 條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 (以下簡稱簡易庭) ,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 (以下簡稱普通庭) ,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14972051#ixzz3Hg6mTD7D

【評論主題】10.下列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責任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A) 滿十四歲人之違序行為不罰(B) 幫助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減輕處罰(C)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得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

(A)

第 8 條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未滿十四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

(C)

第 12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D)

第 18 條 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 前項特種工商業,指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之營業;其範圍,由內政 部定之。

【評論主題】8.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應如何處罰?(A) 連續處罰(B) 從重處罰(C) 從一重處罰(D) 加重其處罰

【評論內容】一行為而發生二以 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評論主題】6.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必要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要求乘客出示相關證件(B) 檢查引擎(C)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D) 駕駛人有異常

【評論內容】第 八 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 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評論主題】40 直轄市之自治條例,對於違反自治條例所課予之義務,不得採行之行政罰,為下列何者?(A)吊扣執照(B)停止營業(C)按日連續處罰(D)科處新臺幣 12 萬元罰鍰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 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府備查。

【評論主題】14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及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下列有關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之敘述,何者錯誤?(A)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刀械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屬於治安顧慮人

【評論內容】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2 條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一、曾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人罪者。二、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罪者。三、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搶奪罪者。四、曾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放火罪者。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或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六、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者。七、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或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罪者。八、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