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小查】評論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2 條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一、曾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人罪者。二、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罪者。三、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搶奪罪者。四、曾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放火罪者。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或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六、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者。七、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或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罪者。八、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
【陳昱瑾】評論
4f 你說錯了吧 a錯是因為多了刀械兩個字
【高高】評論
那D選項呢請問一下
【s2245】評論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2條第1項14款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之罪者.並沒有刀械.
【a8888】評論
(A)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刀械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屬於治安顧慮人口不正確不包含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刀械之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7&flno=2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2 條I. 依本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一、曾犯刑法第271條或第272條之殺人罪者。二、曾犯刑法第328條至第332條之強盜罪者。三、曾犯刑法第325條至第327條之搶奪罪者。四、曾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174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放火罪者。五、曾犯刑法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至第227條、第228條或第229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六、曾...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
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之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