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sworld02】評論
B.警械→役男可以使用警棍
【海倫】評論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第2條 警察役役男執行勤務,遇有警械使用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情形時,得使用警械。其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擔服矯正機關勤務,遇有使用警械情形時,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第3條 警察役役男執行勤務時,以使用警棍為原則。但依其勤務特性,有使用其他警械之必要者,服勤單位為警察機關時,得逕行配發使用;服勤單位非屬警察機關時,得由服勤單位向當地警察局申請核發。對核發之警械,應分類造冊登記,按季報當地警察局(分局)備查,並依警察機關規定之方式保管。
【陳俊叡】評論
A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第3條B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第2條D警械使用條例第13條
【a8888】評論
(A)經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3&flno=2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駐衛警察,係指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核准設置者為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3&flno=3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3 條駐衛警察執行職務,遇有本條例 (警械使用條例) 第2條至第4條所列情形時,得使用警械。其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與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悉依 (準用) 本條例之規定。(B)服警察役之役男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40030&flno=2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2 條I. 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