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甜心】評論
這題目應該改成依照警械使用條例,不然為何C不能使用槍械?
【Eric Chiang】評論
使用槍槍械就要適用警械使用條啊
【susanisme】評論
<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 為有受危害之虞時。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曾小頭】評論
警械使用條例第三條規定:
【a8888】評論
(C)執行搜索、扣押,須以強制力執行時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3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得警棍制止」之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C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三、發生第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之情形)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之情形)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
【勿打擾(警察法規記憶法課程】評論
其實警械第4條第1項第7款,遇到特殊情況,仍然得使用警刀、槍械的,這題有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