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蟲】評論
(A)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經警察機關裁處者,如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逕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B)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5 條所指之案件經該管簡易庭裁處者,如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所為之裁定有所不服,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得再行抗告 (D)對於集會遊行法之案件,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 3 2 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 12 條第2 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 24 小時內提出。原主...
【陳俊叡】評論
C 行政執行法第九條
【a8888】評論
(A)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經警察機關裁處者,如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逕向該管簡易庭為之不正確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5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5 條I.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II.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5 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7 條」,被處分人,不服「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得於「處分書送達」「翌日起」「5天內」,應書面陳述...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
A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B 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