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an】評論
第 37 條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n一 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n 生命、身體之危險者。n二 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n三 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n四 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n 危害者。n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cindy】評論
依照警職法第19條及行政執行法第37條均規定不得逾24小時
【生命就是一段不斷累積的過程】評論
想請問一下 假使如A所述 仍無法預防危害該怎麼處理呢
【a8888】評論
(A)對於超過管束期間仍不能預防危害者,得經法官之許可延長保護之時間不正確管束不可延長,管束不得逾24小時。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7行政執行法 第 37 條 第 2 項I.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II. 前項管束,不得逾24小時。(B)管束屬於行政執行法規定之一種即時強制方法正確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