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至誠】評論
§42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
【chingcom10】評論
選項應該都正確吧~~
【Lee】評論
社維法已刪除留置之規定
【a8888】評論
(A)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正確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2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2 條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 (且) 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1 條,核發到場通知書,通知到場訊問) 規定辦理。(B)違反本法案件情節重大,有繼續調查必要,而嫌疑人身分不明或無固定之住、居所者,得令覓保;其不能覓保者,得暫時留置。但不得逾 24 小時社會秩序維護法 已刪除留置(C)違反本法嫌疑人被留置後,經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