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海倫】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 警察於集會遊行活動期間,為防止參與者之不法行為,造成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危害,得有資料蒐集之行為,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現場活動資料(B

【評論內容】

第 9 條

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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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二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評論主題】15 依警械使用條例及相關規定,下列何者不得使用警械?(A)經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 (B)服警察役之役男(C)檢察官 (D)執行軍法警察職務之憲兵

【評論內容】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2條

  警察役役男執行勤務,遇有警械使用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情形時,得使用警械。其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擔服矯正機關勤務,遇有使用警械情形時,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第3條

  警察役役男執行勤務時,以使用警棍為原則。但依其勤務特性,有使用其他警械之必要者,服勤單位為警察機關時,得逕行配發使用;服勤單位非屬警察機關時,得由服勤單位向當地警察局申請核發。對核發之警械,應分類造冊登記,按季報當地警察局(分局)備查,並依警察機關規定之方式保管。